第二十二条

有效

水利工程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维修养护、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加强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日常运行和巡查、安全保卫、生物(白蚁、獾等)防治等工作,完善水利工程技术档案,规范操作规程,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