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利工程管理者和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供用水计划节约用水。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费。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