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者应当做好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准备,落实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有关措施和要求,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水利工程管理者应当加强汛期安全值守和巡查,发现险情或者险情征兆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时采取抢险措施。

水利工程泄洪、放水前或者出现险情征兆时,应当按照规定在受影响地区进行安全预警。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