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现代水网建设,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利工程的功能类别、空间布局、建设计划、规模总量以及安全保障等内容纳入相关水利规划,严守水安全、水环境安全、粮食和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底线。

建设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并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