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投入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