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支持矿山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提高矿山生态修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