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在建、已建矿山由采矿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因违法行为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历史遗留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