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不得以采代修,擅自开采矿产资源。

因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以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有剩余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销售收益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帐户,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