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三章 修复第十五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计提、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足额提取、规范使用。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