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报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由批准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文件要求开采矿产资源,实施矿山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