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物流服务体系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物流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开展物流关联业务。鼓励国内外知名航运研究院所、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航运功能性机构在本市发展。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