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物流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开展物流关联业务。

鼓励国内外知名航运研究院所、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航运功能性机构在本市发展。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