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款项,不得要求民营经济组织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进行曝光。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