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与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