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以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