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诚信主体可以优化监管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进行监管和惩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关于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完善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对民营企业的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修复,并解除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