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准入经营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地方支持发展的政策,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