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