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鼓励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