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本市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
市和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权责,编制采取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的,市和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决定;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除外。
市和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