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服务机制,编制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