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服务机制,编制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