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