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市使用统一的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在开办企业、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等领域推广电子证照的应用。对于需要实体证照的,应当与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注销。

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