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热线建设与管理,提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咨询解答能力和服务水平。本市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好差评”评价情况应当纳入政务服务质量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