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热线建设与管理,提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咨询解答能力和服务水平。

本市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好差评”评价情况应当纳入政务服务质量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