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管理,依法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市和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