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和区、县(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标准化,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实现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一致。政务服务大厅按照统一入口、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的原则推行集成服务,逐步推广综合窗口设置,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