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对可以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共享的材料、在线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置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市和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推行“只提交一次材料”申报模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