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需求整合政务服务事项,形成“一件事一次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推行一次申办、当场办理、限时办结;采取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等方式提供便利化服务;根据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错时服务和个性化、定制化服务,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需要市场主体补正相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