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全市政务服务标准,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公开、网上申办、网上查询、网上投诉和网上答复,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政务服务。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