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并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方式,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