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九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场主体跨区域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提供便利,不得对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设置障碍。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