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