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