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