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九条有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