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八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