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有效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