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机构在政务服务数字化方面的合作,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政务服务跨域通办工作机制建设,推动公共支撑平台对接,创新粤港澳大湾区政务服务跨域办理业务场景和服务模式,加快数字湾区建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