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数字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提供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