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办理数字化第二十一条有效政务服务机构对申请事项审查后不予通过的,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电子凭证或者书面凭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进行投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