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政务服务机构对申请事项审查后不予通过的,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电子凭证或者书面凭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进行投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