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露天焚烧秸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