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