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七条有效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应当妥善处理秸秆。禁止在河道、湖泊、沟渠等水体内弃置秸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秸秆临时堆放点。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