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秸秆全时禁烧区:

(一)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十五公里范围内,主导下风向不少于十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二)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周围二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机场周围外延不少于十五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二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五)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六)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文物保护单位、草场、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七)林地边缘外延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的区域。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秸秆全时禁烧区边界设立警示标志。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划定的秸秆全时禁烧区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