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秸秆禁烧区,并向社会公布。秸秆禁烧区分为秸秆全时禁烧区和秸秆限时禁烧区。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