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一)驾驶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拒不恢复原状的;

(二)驾驶过渡期满或者号牌已被注销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