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不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四)不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在登记过程中的非法中介服务行为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不予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