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的;(二)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乱接充电线路的;(四)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的。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