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设置专用插座、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