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处二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