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未按照要求在购车发票中载明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